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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橘皮书)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5-7)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12-1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4-17)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
第二部分 附注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
1.合  同
定义
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文件
    1.1.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1.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1.1.3“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4“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
    1.1.1.5“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
    1.1.1.6“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
    1.1.1.7“支付计划表”指第1.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
    1.1.1.8“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9“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1.1.2人员
    1.1.2.1“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2“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3“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1.3.1“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1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3.5“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
    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1.1.4检验与竣工
    1.1.4.1“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1.1.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
    1.1.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
    1.1.4.4“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颁发的证书。
    1.1.5款项与支付
    1.1.5.1“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5.2“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5.3“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1.1.5.4“保留金”指根据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
    1.1.5.5“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1.1.5.6“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5.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1.1.5.8“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
    1.1.5.9“最终报表”指第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
    1.1.6其他定义
    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1.1.6.2“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6.5“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6.6“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
    1.1.6.7“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
    1.1.6.8“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1.6.9“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
    1.1.6.10“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6.11“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
标题和旁注
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法律和语言
1.4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
   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协议书
1.5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文件的优先次序
1.6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雇主的要求;
     (d)投标书;
     (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g)资料表;
     (h)承包商的建议书。
现场的文件
1.7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1.8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
通讯联络
1.8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南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派人员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广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施工文件的提供
1.9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0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1由雇主或雇主代表颁发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1.12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
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
1.13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1.14如果承包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
2.雇    主
一般义务
2.1雇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商支付。
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2.2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有权可不为承包商所独享。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在承包商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的运送(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上述请求也可包含: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要求雇主协助申请任何必须的政府批准。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2.4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
    (a)应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
    (b)应按照第19.6款的规定从雇主处得到支付。
   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
3.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雇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雇主对雇主代表任命的条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时,则此类要求应于第二部分中注明。否则,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第5.3款和第5.4款的责任。
    雇主代表应根据合同将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函件复制给雇主。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2雇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条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雇主代表应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随时听候使用。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3雇主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类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
    由雇主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
    (a)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b)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的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雇主代表的指示
3.4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商应遵守雇主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
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3.5    当要求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根据合同对之作出决定。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
4.承包商
一般义务
4.1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的要求、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在竣工时间内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工、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雇主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及第4.7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不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履约保证
4.2承包商应自费从第三方处取得一份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与货币种类应与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相一致,并在生效日期后28天内交付给雇主。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提供,并采用本条件附录中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实施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应持续有效。履约保证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承包商代表
4.3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
    没有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
    承包商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代表承包商):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无论承包商代表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雇主代表事先收到由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承包商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工程协调
4.4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包括在雇主的要求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承包商的协调。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中的规定,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a)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他们的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合法公共当局的工人,这些工人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雇主所需的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应将来自分包商的全部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之外从事工作的细节)收集、整理并提交给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为了保证其他分包商、承包商本人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地负责。
分包商
4.5除非在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a)承包商在购买材料时或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
    (c)在每位分包商现场开工的预定日期之前,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
    (d)如果可行,承包商应为来自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提供一个被选为分包商的公平合理的机会。
    承包商应对所有分包商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6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设计和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于雇主提出要求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放线
4.7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雇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自费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
质量保证
4.8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任何文件在签发给雇主代表时,都应按合同规定的细节,附有经签字的质量说明。雇主代表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
现场数据
4.9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由雇主委托他人根据该项工程勘测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数据,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在费用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并彻底搞清了以下内容: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与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投标书产生影响或作用约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影响工程实施的事宜
4.10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宜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合理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4.11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检查这类条件。在收到此类通知并检查和调研之后,若这类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在基准日期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这类条件所导致的附加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进场路线
4.12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承包商(就双方之间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承包商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承包商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来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13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的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进度计划
4.14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的各个阶段);
    (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主要事件与活动;
    (c)根据第5.2款进行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前导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
   不论雇主代表何时要求,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承包商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在未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进度报告
4.15承包商应编制月度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b)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c)(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d)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商的设备的记录;
   (e)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们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9)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承包商的设备
4.16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该工程所必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雇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
安全措施
4.17承包商应在其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从现场开工至移交雇主,承包商应提供:
   (a)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b)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环境保护
4.18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电、水、气
4.19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上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在雇主的要求中给出。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雇主。雇主代表应测定消耗量并将应付金额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测定和设施的使用提供任何必需的仪器。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20雇主应按照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节负责提供各类机械和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此类机械和材料运交承包商。
    在收到机械和材料后,承包商应在原地目测检查,并应将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随后,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或作为一项变更,由承包商(若承包商与雇主代表达成一致)进行此类弥补。在目测检查后,此类机械和材料将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机械和材料中任何未发现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雇主还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则、安排及收费:保证各类机械和设备的运行。承包商应将这些费用支付给雇主,雇主代表应负责确定这些应付款额,并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
现场清理
4.21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的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与工程处于雇主代表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除此之外,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履行承包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合同期结束。
    若承包商不能在履约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运走所有留下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雇主可予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有权从此类出售的收益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雇主的支出:则雇主可以承包商处收回不足部分的款额。
现场治安
4.22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否则: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b)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和雇主或雇主代表授权的人员。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3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并得到雇主同意作为作业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和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
化石
4.24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双方而言)应为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执行雇主代表的这些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费用,且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所无法预见的,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承包商根据第8.3款的规定,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总额,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5-7)
5 设     计
一般义务
5.1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这些设计人员应为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如果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未在合同中指定,则必须事先征得雇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导致任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雇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雇主代表的讨论。
施工文件
5.2承包商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的运行进行描述。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雇主代表均应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进行检查与审阅。
    当施工文件的每一部分编制完毕可供使用时,该部分应随后提交雇主代表,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在本款中“审核期”系指雇主代表要求的期限,该期限(除非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不应超过21天,开始日期自雇主代表收到一份施工文件并收到承包商认为该文件已编制完毕,可根据本款进行施工前的审核与使用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雇主代表在审核期限内通知承包商施工文件不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商自费修正、重新提交并审核。
    除得到雇主代表事先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
    (a)与该部分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施工文件的审核期限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b)施工应按施工文件进行;
    (c)如果承包商希望对前已提交的供施工前审核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并随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施工文件,承包商在接到雇主代表指示后,应立即编制该施工文件。
    承包商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
承包商的保证
5.3如果法律上与实践上可行,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实施以及完成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其优先次序为:
   (a)工程所在国的法律;
   (b)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
技术标准和规章
5.4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的工程均应遵照: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的规章;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承包商的建议书和资料表的或法律规定的在雇主的要求中注明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的此类规范及其他事项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是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中的参照性规章。如果含有实质性变动的或适用的最新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在基准日期之后开始生效,则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如果雇主代表认定此类建议构成变更,则他应按照第14条着手变更。
样品
5.5承包商应根据第5.2款中提到的施工文件的程序向雇主代表提交下列样品及有关资料,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
    (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
    (b)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样品(如有时);
    (c)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所指定的附加样品。
    每件样品均应标明原产地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竣工图纸
5.6承包商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并随时更新)工程实施的一整套“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代表。
    此外,承包商应绘制该工程的“竣工图纸”并提交给雇主代表,表明整个工程已实施完毕。在工程进行时,应绘制此类图纸并提交雇主代表审查。承包商应取得雇主代表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套有关“竣工图纸”的缩微胶片拷贝、一份原尺寸大小的正本及六份复制件以及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施工文件。在此类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规定的移交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操作和维修手册
5.7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雇主代表,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雇主能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与维修手册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规定的移交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承包商的错误
5.8如果发现施工文件中存在错误,承包商应自费修正这些错误和工程。
专利权
5.9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但以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a)该索赔或诉讼是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而产生的;
    (b)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使用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而引起的;
    (c)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部分或全部工程与其他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设备的联合或配套使用而引起的,除非此类联合或配套使用在合同规定的基准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合同中指出;
    (d)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雇主的要求而必然引起的结果。
  当雇主遭受到本款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雇主或雇主代表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判、,诉讼或仲裁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仍未去进行谈判、应诉或参加仲裁。
  除雇主同意之外,承包商不应做出任何有损雇主利益的认可,直至承包商按雇主的要求提交雇主此类合适的担保。该担保的数额应为雇主可能负责的且本款中的保障所适用的补偿费、损害赔偿费、手续费及诉讼费的估算额。
   应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对任何此类索赔或诉讼进行争辩,承包商应偿付雇主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开支。
6.职员与劳工
职员与劳工的雇用
6.1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
6.2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承包商工作的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
6.3承包商不应从为雇主或雇主代表服务的人员中为自己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劳工。
劳动法
6.4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其雇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商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工作时间
6.5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
   (a)合同另有规定;
   (b)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
   (c)雇主代表同意。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
6.6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及其分包商的)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和雇主代表的人员提供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设施。承包商不得允许其任何雇员在构成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健康与安全
6.7承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自始至终在住地和现场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还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保证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与福利,作好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承包商应指派在现场的一名职员负责现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防止事故的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雇主代表通报任何事故详情。
承包商的监督
6.8只要雇主代表认为为了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必需时,承包商应在设计和施工期间及期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为圆满、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会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承包商的人员
6.9承包商应仅雇用(或使他人雇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认真负责的合格人员。雇主代表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民包括承包商的代表;
    (a)经常行为不轨;
    (b)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0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或劳工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的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安定以防止此类行为殃及邻近工程的人员和财产。
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实施方式
7.1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
运至现场
7.2承包商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卸下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检查
7.3在工程进行的任何地点,雇主及雇主代表应有权在制造、加工和准备期间,对接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他们提供一切机会,以便在现场或任何实施地点检查、审核、测量及检验任何工作。
    在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随即进行检查、审核、测量或检验,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商不需要进行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雇主代表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检验
7.4如果合同规定了竣工后的检验以外的其他检验,承包商应为此类检验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协助、劳工、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承包商应与雇主代表商定对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设备以及工程其他部分进行检验的时间与地点。雇主代表应于24小时前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足够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进行合同规定的检验。
    若雇主代表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或如果承包商与雇主代表商定雇主代表将不参加检验,除非雇主代表对承包商另有指示,否则,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此类检验应被视为是雇主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雇主代表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若雇主代表未参加检验,他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雇主代表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
拒收
7.5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雇主代表确认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其他规定,雇主代表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亦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雇主代表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7.6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每项工程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
   (a)当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9款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
8.开工、延误和暂停
工程的开工
8.1承包商在收到雇主代表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可能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开始设计和实施工程。此类通知应在“生效日期”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而不拖延地开始实施工程直至完工。
竣工时间
8.2在工程或每一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应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
竣工时间的延长
8.3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在竣工时间之前或之后延误工程,承包商可申请延长竣工时间:
    (a)一项变更(如果未根据第14.3款商定对竣工时间加以调整);
    (b)不可抗力事件(如第19.1款所定义);
    (c)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期的延误原因;除非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条款;
    (d)现场的自然条件或环境异常恶劣,并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对此无法预见;
    (e)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准备申请延长竣工时间,他应尽快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并在任何情况下应于引起延误事件开始之后的28天以内发出通知,同时附上合同要求的以及与此类原因相关的任何其他通知。承包商应在现场或雇主代表接受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其延期申请所需的同期记录,以及雇主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记录。承包商应允许雇主代表检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提供雇主代表要求的各类副本。
    从此类延误的第一天起的28天内(或雇主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提交其延期申请的全部详细证明材料。此外,如果由于引起延误的原因持续超过7天致使承包商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交所有相关细节,他应在不超过28天(从此类延误的第一天算起)的期间内提交其中详情,并在引起延误的最后一天之后的21天内提交延期申请的全部和最终的证明材料。
    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去商定或确定应给予的预期的或追补的竣工时间的延长。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当确定每一延期时间时,雇主代表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修改(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4如果下列条件成立: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公共当局延误、干扰或阻碍承包商;
    (c)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应被视为是根据第8.3款有权获准延期的延误原因引起的。
进展速度
8.5若在任何时候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第4.14款所指明的进度计划,或很明显将落后于该进度计划,则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考虑到当前情况的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同时将正在采取的为加快施工进度,以便在竣工时间内完工的步骤通知雇主代表。
    如果承包商为履行本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导致雇主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误期损害赔偿费
8.6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止之间每日或不足二日的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该笔金额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损害赔偿费(如有时)的限额。
    在不排斥采用其他方法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雇主可以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损害赔偿费的总额。当根据第8.3款予以延期时,根据本款应付的款项须相应地重新计算且任何多扣部分应予返还。此类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均不得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其任何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在雇主有权得到误期损害赔偿费之后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按第15.1款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在一规定的合理完工时间内完工。该行动不应影响雇主按本款得到付款的权利以及按第15.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暂时停工
8.7雇主代表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暂停引起的后果
8.8如果承包商在遵守雇主代表根据第8.7款所发出的指示以及在复工时,遭受延误以及(或)招致费用并且若此类延误以及(或)费用(在基准日期之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见的,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一份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承包商有权根据第8.3款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将有关费用的总额加入合同价格中。
   同时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是,如果暂停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由第17.5款所定义的承包商的风险造成的,则承包商将无权得到此类延期和支付的费用。
   如果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是由于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采取第8.7款规定的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此类损蚀、缺陷或损失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9如果有关工程设备的制造或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a)承包商根据雇主代表的指示已将这些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b)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
   如果承包商要求的话,雇主应随后接管对此类暂停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保护、保管、保障以及保险的责任。暂停的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此转移给雇主。
持续的暂停
8.10如果第8.7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承包商可通知雇主代表,要求在28天内同意继续施工。若在上述时间未得到许可,承包商可将此暂停影响到的工程部分视为第14条所述的删减。若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终止其受雇。
复工
8.11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在通知雇主代表后与雇主代表一起检验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失。
   如果雇主根据第8.9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的风险和责任,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14天,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属承包商。
9.竣工检验
承包商的义务
9.1承包商在根据第5.6款及第5.7款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条和第7.4款进行竣工检验。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雇主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代表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雇主代表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以及雇主提交一份有关所有此类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延误的检验
9.2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此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雇主代表。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代表可自己着手进行此类检验。雇主代表如此进行的所有检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之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重新检验
9.3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适用,且雇主代表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9.4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雇主代表应有权:
    (a)指示按照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从承包商处获得与第15条规定相同的补偿。
    (c)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合同价格应按雇主与承包商可能商定的数额予以减少(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随后,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他的其他义务继续工作。
10.雇主的接收
移交证书
10.1除第9.4款所述情况外,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并已通过了竣工检验,且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如果工程分为区段时,承包商应有权为每一区段申请移交证书。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地区段(视情况而定)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雇主代表发出申请移交证书的通知。雇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某些不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除外)的日期及通过竣工检验的日期;
    (b)驳回申请,提出他的理由并说明为使移交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
    若在28天期限内雇主代表既未颁发移交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动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移交证书。
雇主的使用
10.2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雇主代表已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若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区段)已颁发了移交证书,对于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延误完成该工程以及组成区段的一部分)的剩余部分的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价值比例相应减少,此类价值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决定。本款规定仅适用于第8.6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费的比率,而不对上述限额构成影响。
   如果在移交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该被使用的部分自其被使用之日,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
   (b)当承包商要求时,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
   (c)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
    雇主代表在为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去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合同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3如果由于雇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雇主代表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雇主代表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连同合理的利润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予以确定并应加入合同价格。
11.竣工后的检验
雇主的义务
11.1如果合同规定有竣工后的检验,本款将适用。除非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劳工、材料、电、燃料和水,并应根据由承包商按照第5.7款提供的手册以及在此类检验过程中同能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的检验。
   竣工后的检验应于工程或区段移交给雇主后,在合理可行时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一个日期通知承包商,说明在该日期后将进行竣工后的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若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雇主可进行竣工后的检验并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认可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竣工后的检验的结果应由雇主与承包商整理和鉴定。在评价此类结果时,应将因雇主提前使用工程而对竣工后的检验的结果造成的影响(此类影响是可合理看出的)考虑在内。
延误的检验
11.2若因雇主无故拖延竣工后的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连同合理的利润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加以确定,并应加入合同价格中,如果未能在合同期(或由雇主与承包商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对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后的检验,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工程或此类区段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重新检验
11.3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雇主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竣工后的检验。若此类未通过的检验和重新检验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并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
11.4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任何或所有的竣工后的检验;
    (b)作为此类未通过检验的损害赔偿费应支付的相关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已注明(或其计算方法已详细规定);
    (c)承包商在合同期限内向雇主支付了此类相关金额。
    则工程或该区段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若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而承包商随后建议对之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则雇主代表可指示承包商,只有在雇主方便时雇主才希望进行此类调整或修正。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在雇主代表通知的合理时间内负责进行调整或修正并满足竣工后的检验。然而,若雇主代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发出任何此类通知,则应解除承包商的此类义务。此时,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若因雇主无故拖延允许承包商进入工程或到工程设备地点去调查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之原因,或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致使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应将此类延误导致的附加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支付给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12-13)
12.缺陷责任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2.1为在合同期满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及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完成至该日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b)按照雇主或雇主代表可能作出的指示,在合同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代表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
修补缺陷的费用
12.2如果第12.1款(b)段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下列情况引起,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
    (a)工程的设计;
    (b)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c)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则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就调整合同价格进行协商。在此情况下,第14.3款将适用于此类工作。
合同期的延长
12.3工程移交后,合同期可延长一个时间段,其长度相当于工程或任何区段或工程设备项目因某种缺陷或损害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的时间长度的总和。但合同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当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或工程设备的安装或材料的投入使用根据第8.7款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本应交付、安装和移交之日起3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
未能补救缺陷
12.4若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规定在该日或到该日修补缺陷或损害,并将该日期及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未能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且此类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第12.2款(a)段、(b)段或(c)段所注明的原因引起的,雇主可(自行):
    (a)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雇主因修补缺陷或损害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
    (b)要求雇主代表确定与证明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
    (c)在该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对不能按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合同。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工程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此时,第15,1款将不再适用。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2.5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代表或雇主的同意下,承包商可将有缺陷或被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进一步的检验
12.6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雇主可要求重复必要的竣工检验或竣工后的检验(或二者)。该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此类检验应按第9条或第11条(视情况而定)中的规定进行。
进入权
12.7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进入工程的各个部分以及查阅工程的工作记录和运行记录的权力,但不符合负责工程运行的机构所限定的任何合理安全措施的情况除外。
由承包商调查
12.8如果雇主代表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承包商负责,否则,调查费用及其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中。
履约证书
12.9只有在雇主代表签发了履约证书并送交承包商,说明承包商已履行其义务且使雇主代表满意的日期之后,合同才能被认为业已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雇主代表在合同期满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施工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任何缺陷的日期之后尽快颁发。
    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未履行的义务
12.10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承包商及雇主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依然有效。
13.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13.1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
    (a)工程的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
    (b)合同价格不应按劳工、材料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
    (c)承包商应支付因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引起的所有关税和税费,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16款的规定除外);
    (d)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并不得被视为是承包商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完成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
    (e)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价格或单位工程量的支付费率,仅应用于此类资料表中注明的目的。
    如果按提供的数量或完成的工作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支付,有关测量和估价的规定应按第二部分中的规定进行。
预付款
13.2雇主应为承包商的动员和设计向其支付无息预付款。此类预付款总额及分期预付的次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应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以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比例支付。在承包商向雇主呈交了第4.2款所述的履约保证以及一份金额和币种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其格式与银行须经雇主认可)之后,雇主代表应对首次分期预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在偿还预付款之前,此银行保函应一直有效,但该银行保函的总额应随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
    该预付款应在雇主代表依照本条开具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减扣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书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
    (a)此种减扣应开始于期中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的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减扣与偿还)超过合同价格(减去暂定金额)的10%时;
    (b)该减扣以预付款的币神及其比例,按全部预付款偿还前所有备份期中支付证书中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减扣与偿还)的25%的分期偿还率进行。
    如果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按第15条、第16条或第19条(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3.3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月末之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式6份报表,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根据第4.15款有关当月进度情况的详细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适当项目,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截至当月末已编制的施工文件和已实施的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包含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段至(9)段中所列项目);
    (b)根据第13.16款,由于立法变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c)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其减扣直至由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d)根据第13.2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e)根据第13.5款,为工程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f)根据合同(包括第20条的规定),但第8.6款除外,应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额和减扣额;
    (g)对所有以前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支付表
13.4若合同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价格将分期支付,除非在此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否则:
    (a)在此支付表中所报的分期支付额应被用于确定第13.3款(a)段所述的合同价值;
    (b)第13.5款将不适用;
    (c)如果分期支付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所达到的实际进度制定的,雇主代表应有权修正此表。该修正应按第3.5款的规定进行,并应仅考虑所达到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情况。
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13.5若本款适用,则期中支付证书应包括:①已运至现场为永久工程配套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预支款额;②当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的一项扣除款额。雇主代表应根据以下规定来决定每笔预支款额和扣除款额:
    (a)如果雇主代表认为已作到下列各点,则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包括预支款额:
    (i)工程设备与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ii)工程设备已运至现场。在现场妥善存放并采取了恰当的防止损失、损坏或损蚀的措施;
    (iii)承包商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对有关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要求、订单、收据和使用所作记录进行保存,且此类记录可随时供雇主代表检查;
    (iv)承包商已提交了购买工程设备与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同时提交证明该费用可能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v)工程设备与材料均属投标书附录中所列之内容;
    (b)在雇主代表审查完上述(a)段中所列文件并参照了由其确定并认为恰当的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合同价值之后,他将确定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费用,由其证明的预支款额为该费用的80%;
     (c)有关已构成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扣除款额应为上文(b)段中雇主代表为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所证明的预支款额;
     (d)此类预支款额与扣除款额所使用的货币种类应由雇主代表按下述方式确定:
     (i)对于每笔预支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有关各项已构成永久工程之后最终应支付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门)对于每笔扣除的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业已证明的各项工程设备或材料的预支款额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3.6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根据第4.2款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雇主代表才为期中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或予以支付。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雇主代表应向雇主发送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同时将一副本颁发给承包商。如果雇主代表认为没有任何应付款额,则他应立即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是,若被开具证书的净金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有此规定时),则雇主代表没有义务按本款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
    其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以下原因而被扣发:
    (a)缺陷: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修正或重置费用应由雇主代表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b)对申请款项中的某部分(仅为部分)有争议:此情况下,应为无争议的部分颁发一支付证书。
    雇主代表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进行恰当地改正或修正。
支付
13.7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否则,
(a)雇主应从雇主代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间承包商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
    (b)雇主应从颁发最终支付证书起56天内,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支付的款项应从合同中列明的支付国汇入承包商指定的一家银行账户。当使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时,承包商应为每种货币分别指定银行账户,雇主应按此指定账户相应付款。
延误的支付
13.8如果根据第13.7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被延误支付,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进行计算。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无需正式通知,并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保留金的支付
13.9当雇主代表已颁发了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并且工程通过了所有规定的检验(包括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时,则雇主代表应开具证书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工程按区段移交,则在颁发了某一区段的移交证书且该区段通过所有检验之后,应退还的保留金在前一半保留金中所占的百分数,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该区段价值所占的百分数。
    当合同期期满时,雇主代表应开据证书将保留金的另一半支付给承包商。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11条或第12条,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雇主代表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证书。
竣工报表
13.10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竣工报表一式6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款额。
    估算款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雇主代表应根据第13.6款开具支付证书。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3.11在颁发履约证书56天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按其批准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6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的款项。
    如果雇主代表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代表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雇主代表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被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在雇主代表和承包商讨论并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了双方同意的修改后,仍明显存在争议,雇主代表应向雇主送交一份最终报表中无争议部分的期中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送给承包商。存在的争议可根据第20条随后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随后应根据争议解决的结果编制一份最终报表提交给雇主(同时将一副本送给雇主代表)。
结清
13.12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确认最终报表的总额为根据合同应支付他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额。该结清单可注明,只有在最终证书中的支付款项得到支付以及第4.2款提及的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3.13根据第13.11款和13.12款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28天内,雇主代表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交承包商),说明:
    (a)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b)在对雇主以前支付过的款额与(除第8.6款外)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核算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有时)。
    如果承包商未根据第13.11款和第13.12款申请最终支付证书,雇主代表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的期限内提出此类申请,雇主代表应就其认为应支付的此类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
雇主责任的终止
13.14除非承包商已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在第13.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包括了索赔事宜(工程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发生的问题或事件除外),对于由合同或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对承包商负有责任。
外币支付的计算
13.15如果合同价格仅用当地币表示,但某些款项需用另一种货币支付时,则支付当地币与外币的比例或数额,以及计算该款项所用的固定汇率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执行。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未注明汇率,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所采用的汇率应为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在基准日期通行之汇率。
立法的变更
13.16如果在基准日期之后,由于工程所在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法律效力的细则,包括影响承包商履行其义务的货币限制。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第3.5款同意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4-17)
14.变    更
有权变更
14.1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雇主代表要求承包商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商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在内应得到补偿。
    除非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在此之前,承包商不应对工程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如果施工文件或工程不符合合同,对此进行的矫正不应构成变更。
价值工程
14.2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建议能降低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或对雇主来说能提高竣工的工程效率或价值,或能为其带来其他利益,则承包商可在任何时候间雇主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4.3款所列的条目中。
变更的程序
14.3如果雇主代表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提交:
    (a)拟定的设计和(或)将要实施工作的说明书以及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根据第4.14款承包商对进度计划作出任何修改的建议书;
    (c)承包商调整合同价格、竣工时间和(或)修改合同的建议书。
    收到承包商的上述建议书后,雇主代表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他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决定调整合同价格、竣工时间以及支付表。合同价格的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4.2款所呈交的建议书(如果适用的话)。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4.4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按上述规定业已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则在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货币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承包商与雇主代表(或者,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雇主代表)应考虑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与预期的货币比例,且不受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的限制。
暂定金额
14.5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雇主代表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支付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雇主代表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雇主代表可指示;
    (a)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按第14.3款估价;
    (b)由承包商购买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并为此由雇主代表支付以下款项:
    (i)承包商已支付的(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
    (ii)根据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已支付的(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的一个百分比,以包括其他费用、收费和利润。
    当雇主代表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账单或收据,以示证明。
15.承包商的违约
通知改正
15.1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
终止
15.2如果承包商:
    (a)未能遵守根据第15.1款发出的通知;
    (b)放弃或否认合同;
    (c)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1)按第8.1款开工;
    (ii)按第8条实施工程;
    (iii)表明在工程设计中运用足够的设计能力以使工程在竣工期限内竣工。
    (d)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的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进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e)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遵守根据第7.5款发出的通知;
    (f)未经所要求的许可擅自转让合同或将工程分包出去。
    则雇主可根据合同,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并将其逐出现场。承包商应随后将全部他自己编制的或别人为其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转交给雇主代表,但承包商并不被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赋予雇主及雇主代表的权利和权力亦不受影响。
   在此类终止之后,雇主可由自己或雇用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双方共同)完成工程。雇主或此类其他承包商可为完成该工程使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的承包商编制的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那部分施工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在竣工时,或在雇主代表认为适当的较早日期,雇主代表应发出通知/说明承包商的设备及临时工程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承包葡。承包商应自费从上述地点撤离或安排撤离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不得拖延。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3在根据第15.2款终止合同后,雇主代表应尽快确定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并通知承包商。
终止后的支付
15.4在雇主根据第15.2款的规定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之后,雇主在确定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雇主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的款额。
   雇主在考虑根据第15.3款应支付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有权从承包商处收回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有时)。如果没有出现超支费用,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任何结存金额。
贿赂
15.5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商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
    (a)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同雇主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b)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或同雇主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则雇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根据合同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井将其逐出现场。此类终止和驱逐可视为按第15.2款作出的,本条所有规定均适用。
16.雇主的违约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1除雇主有权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扣除之外,如果雇主在第13.7款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21天内未能按雇主代表开具的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并且未说明承包商无权得到该款额的理由,则承包商可在提前7天以上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交给雇主代表)后,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此行动不应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3.8款得到支付和根据第16.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承包商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后,雇主随即支付了应付的款额(包括第雌.8款规定的付款),若此时承包商尚未发出终止通知,则承包商即失去在第16.2款中涉及上述延误支付所享有的权利,并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将该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所得的总的数额,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终止
16.2如果雇主:
    (a)在第13.7款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42天内;未能按雇主代表开具的任何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雇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的金额除外),
    (b)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雇主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的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c)一直未履行合同中雇主的义务;
    (d)未经承包商的同意转让合同;
    (e)或者,如果第8.10款所述的持续的暂肘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则承包商在通知雇主并将一副本送交雇主代表的情况下,可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这一终止通知在发出14天后生效。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3在根据第2.4款或第16.2款终止后,承包商应:
    (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雇主代表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以及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任何工作;
    (b)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c)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商已实施的其他部分工程;
    (d)撤离现场上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并将承包商的所有职员和劳工从现场遣返。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终止时的支付
16.4根据第16.2款终止后,雇主应退还履约保证;并应向承包商支付按第19.6款计算和开具的款额,同时加上因终止合同承包商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利润的损失)的款项。
17.风险和责任
保障
17.1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雇主代表、他们的承包商、代理人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包括承包商提供的专业服务)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
    这些保障义务应限于因人员伤亡、生病、病疫或物资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坏(包括随后产生的失去使用价值)所导致的索赔、损害、损失及开支。此类义务同样应限于由于承包商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不履行法定的照管职责而导致的部分或全部的此类索赔、损害、损失或开支。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2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之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雇主。如果雇主代表为工程的某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日期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该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雇主。
    承包商应负责照管在合同期满之前被要求完成的任何扫尾工作,直至雇主代表书面确认此类扫尾工作业已完成。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第17.3款所列雇主的风险所致,而是由于承包商应负责的原因,则承包商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损害,以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还应对在颁发移交证书日期后由其作业造成的任何工程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雇主的风险
17.3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占用或使用工程的任何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4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的雇主的风险通知给雇主代表。如果雇主的风险导致了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如果雇主的风险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雇主代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确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同时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承包商的风险
17.5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第17.3款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
责任限度
17.6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不(作为保障或由于违约或侵权等)向雇主负责赔偿雇主可能遭受的且与合同有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损失或生产损失、利润损失或任何合同损失,或任何间接特殊的或由之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价格。但本款不应减少承包商:
    (a)第4.19款、4.20款、5.9款、8.6款及11.4款所规定的责任;
    (b)在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中明文规定的更大的责任;
    (c)欺诈、恶意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d)由于他的行为或遗漏所导致的责任,而这种行为或遗漏是有悖于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类似情况下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勤勉规则。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
18.保     险
设计保险
18.1承包商应为其由于工程设计中的专业疏忽而导致的责任投保专业保障险。此类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及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尽力保持此项专业保障险在整个责任期间完全有效。如果在延长、重续或恢复该保险时遇到困难(如有时),承包商应合理地通知雇主。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2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此保险应能补偿除第17.3款(a)、(b)、(c)和(d)各段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若与之相应的保险能随时得到)。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利润)以及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的费用。此类保险应能使雇主和承包商目根据第18.5款(a)段规定承包商提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如果由于颁发移交证书前发生的原因以及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作业)时导致了承包商应负责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延至履约证书颁发之日期。
    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该保险应能补偿除第17.3款的(a)、(b)、(c)和(d)各段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若与之相应的保险能随时得到)。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该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3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资财产(第18.2款规定的被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第18.4款规定的被投保的人员除外)的伤亡办理第三方保险。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
工人的保险
18.4承包商应为由于承包商或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和索赔投保,使之保持有效,并能使雇主及雇主代表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承包商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
有关保险的总的要求
18.5每份保险单应与合同生效日期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总条件保持一致,且此总条件优先于本条的各项规定。
    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交:
    (a)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
    (b)第18.2款及第18.3款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
   承包商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收据的复印件提交给雇主。在向雇主提交此类保险证明、保险单及收据的同时,承包商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条件向承保人办理承包商负责的全部保险。为防范损失或损害,对于所办理的每份保险单应规定按照修复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类型进行赔偿。从承保人处得到的赔偿金应用于修复和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
   承包商(及雇主)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没有雇主的事先批准,承包商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作出(或欲作出)任何实质性变动,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令雇主满意的证明、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则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雇主可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并付应交的保险费。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笔费用,并可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本条之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和责任。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相应负担。
1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1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雇主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天灾;
    (b)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9.2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雇主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承包商的责任
19.3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雇主代表,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雇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雇主的责任
19.4如果雇主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和雇主代表,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雇主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雇主代表和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雇主和承包商任何增加的费用。
对承包商的付款
19.5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商在遵守第19.3款的规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第3.5款的规定由雇主代表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解除
19.6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雇主或承包商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款、第2.4款或第16.2款终止合同,雇主代表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
    (a)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雇主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雇主亦为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雇主处置;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
    (d)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之费用);
    (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劳工的遣返回国的合理费用。
    并按第13条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19.7如果根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则雇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19.6款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20.索赔、争端与仲裁
索赔程序
20.1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准备索赔任何附加款项,他应在任何情况下于引起索赔的事件开始后的28天内尽快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在雇主代表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所需的同期记录。雇主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雇主代表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雇主代表提供复印件(如果雇主代表指示的话)。
    在发出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雇主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送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金额及索赔的依据。
    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报告。随后,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报告,说明累计索赔款额及任何进一步的细节。在向雇主代表送交临时报告后,承包商还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发出一份最终报告。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循本款规定,他则无权得到追加付款。
索赔的支付
20.2承包商应有权将雇主代表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人任何期中支付证书。如果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额,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款。
争端裁决委员会
20.3如果合同双方事先未协商选定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一位或数位成员并在合同中指明的话,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的28天内,共同任命一争端裁决委员会。该争端裁决委员会应由具有恰当资格的成员组成,成员的数目可为一名或三名,具体情况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由双方协商任命。
    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总条件应:
    (a)编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出版的范例条款;
    (b)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整个被任命期间独立于合同的任何一方;
    (c)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行为公正,并遵守合同;
    (d)包括合同双方(相互及对争端裁决委员会)做出的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其违背所接受任命的职责或合同承担责任;合同双方应保证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与所裁决的索赔无关。
    关于争端裁决委员会(包括每位成员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可能向其征求建议的任何专业人员)报酬的支付条件,应由雇主、承包商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协商上述任命总条件时共同商定。如果存在分歧,则每位成员的报酬应包括:合理开支的补偿费、参照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行政与财务规章为仲裁人随时确定的计日酬金面确定的计日酬金,以及相当于此计日酬金三倍的每公历月的聘任费。
    雇主和承包商应按上述报酬支付条件各支付争端裁决委员会酬金的一半。如果在任何时候一方未能支付他应付的那部分酬金,则另一方有权代表违约方付款,并从违约方处收回此笔款项。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只有在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在第13.12款提及的结清即将生效时,或在合同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时间,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期即告期满。
    如果在任何时候,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对上述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的委任,他们可任命一合格人选替代(或备有人选替代)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或所有成员。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某一成员拒绝履行其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其职责时,对上述合格人选的委任即告生效。如果某一成员拒绝或不能尽其职责,而又没有替代人选替他行使职责,则对该成员的替代应以对其提名的相同方式进行。
    如果下列条件中有任一条件适用,即:
    (a)合同双方未能在合同生效日期后28天内就由一人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唯一成员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
    (b)合同中任一方未能在合同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为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提名一位可接受的人选;
    (c)合同双方未能在合同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就第三位成员(担任主席)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
    (d)合同双方在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某一成员拒绝履行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职之日后的28天内,未能就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替代人选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
    则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应在与合同双方适当协商后,提名此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且该提名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决定性的。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20.4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产生起因于合同或实施过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端,包括对雇主代表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的签发或估价的任何争端,此类争端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供其裁定,并将一副本送交另一方。应说明争端的提交是根据本款做出的。合同双方应立即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进行裁决可能要求的所有资料、现场通道和适当设施。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在收到上述争端事宜的提交后56天内作为专家组而非作为仲裁人将其决定通知合同双方。该通知中应包括作出决定的理由井应声明该通知是根据本款发出的。
   除非合同已被拒绝或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以应有的努力继续实施工程,而且承包商和雇主应立即执行争端裁决委员会作出的每项决定,除非此类决定按下文规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得以修改。
    如果双方中任一方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则他可在收到该决定的通知后的第28天或在此之前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在其收到提交争端事宜的第56天或在此之前通知其决定,那么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在上述56天期满之后第28天或之前,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表示不满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发出的,且该通知应指明争端事宜及不满的理由。除非发出此类通知,否则上述仲裁不能开始,但按第20.7款和第20.8款的规定提交的仲裁除外。
    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已将其对争端所作出的决定通知了雇主和承包商。而雇主和承包商中任一方在收到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第28天或在此之前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对雇主和承包商均具有约束力。
友好解决
20.5按第20.4款规定已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后,合同双方在仲裁开始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端。规定,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在此之后开始,即使双方未曾作过友好解决的努力。
仲裁
20.6任何争端在下述情况下:
    (a)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如有时)按第20.4款规定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b)未能友好解决。
    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所依据的仲裁规则、提名仲裁人或实施仲裁规则的机构(除非已指定)、仲裁人的数量、进行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及地点,均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决定。
    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过程中均不受以前为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而向其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
    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开始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与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各自义务不得因仲裁正在进行而改变。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7当雇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未在第20.4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发出不满的通知,且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如有时)已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如果合同一方未遵守上述决定,则合同另一方在不损害其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将此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第20.6款中规定的仲裁。在此情况下,第20.4款和第20.5款的各项规定均不适用。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20.8争端裁决委员会及其替代人员的任命已到期时,则第20.4款中所提及的任何争端应根据第20.6款通过仲裁最终解决。第20.4款和第20.5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此情况。
第二部分 附注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在这些条款中,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有些条款则必须考虑到特定合同的某些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入合同的第一部分一一通用条件中,以利于把它纳人合同文件内。第一部分一一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一一特殊应用条件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特别考虑到第一部分中编制的某些条款需参照第二部分的内容,有必要对每一个单独的合同编制第二部分的内容。